8褐藻醣膠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江北鄉八家子村徵地拆遷的過程中,龍潭區城管執法大隊大隊長邵罡在與村民的衝突中被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地宣傳部門表示打算為殉職的邵罡申報烈士。消息一齣即在網上引發很大爭議。(8月10日中國廣播網)
  戰爭年代,英勇犧牲的戰士獲得烈士稱號,是理所應當的事情——烈士,壯烈之士,正與戰爭相關。和平年代,為了國家利益或為救助百固態硬碟姓生命財產而犧牲的戰士或警察也時常有之,他們獲得烈士稱號也無爭議。只是,當這一稱號與城管相遇之後,爭議之聲漸起。
  支持者認為,城管中犧牲者為的也是國家利益,稱為烈士當之無愧;反對者則認為,城管中“犧牲”者往往死於與老百姓的衝突中,很多時候,是城管逼急了老百姓才導致了後者的暴力相向,前固態硬碟者因為對衝突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能不能稱為“犧牲”尚且存疑,更不用提烈士稱號了。
  雖然伴隨著爭議,但近些年被評為烈士的城管隊員不在少數。而且,他們大都是在與街頭攤販和被拆遷者的衝突中犧牲的。這些犧牲的場合併不讓人感到意外,畢竟,他們的工作大都與此有關。申報者的理由相當充分,即他們是因公犧牲,是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犧牲的。但是很顯然mSATA,“執行公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的行為便具有了天然的正義性,因為,以“執行公務”之名行謀求私利或為某利益團體謀求私利者並不罕見。
  通常,質疑者並不懷疑城管烈士的“因公犧牲”,他們質疑的記憶體是導致其犧牲的原因,或者說,引發導致其犧牲的衝突的原因。因為,在導致城管隊員犧牲的衝突中,城管一方往往存在著暴力。質疑者認為,正是城管一方的暴力,甚至經常是城管一方首先實施的暴力,才導致了對方的暴力相向,進而導致城管隊員的“犧牲”。
  更重要的是,此類衝突中城管一方往往處於強勢,另一方則處於相對劣勢,而且,另一方常常是在利益受損、訴求無處表達的情況下憤而施暴的,是“被逼出來的”。在類似的拆遷引發的衝突中,城管還會被認為只是扮演著“打手”的角色,其背後則是無良的開發商,甚至是與開發商相互勾結的貪腐官員。
  城管的形象得不到改善,衝突中另一方的合理訴求得不到解決,尤其是拆遷等事件中城管的“打手”形象得不到扭轉,城管隊員遭遇暴力相向甚至犧牲的狀況就不可能得到改善,有關部門為犧牲的城管隊員申請烈士稱號的爭議就不會停止。
  改善城管形象,靠的顯然不僅是城管執法形式的變化。因為,無論是“溫柔執法”還是“眼神執法”,都不足以改變城市管理與小販謀生等的關係,也不足以改變腐敗官員與開發商相互勾結的現狀。要改變這些,需要的是城市管理更加人性化、法治化,需要的是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讓一切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否則,不僅無助於城管形象的改善,也讓“烈士”的稱號難得尊重。
  文/張楠之  (原標題:勿讓“烈士”稱號為城管形象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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