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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刑法理論已經建立起了基本的公司犯罪制度,但理論和實務中尚存許多爭議有待進一步研討。公司犯罪理論的完善,不僅涉及刑法犯罪主體理論的發展,還涉及刑事責任理論、罪過理論等刑法學基礎理論,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刑法上對公司這一重要市場經濟主體進行有效規制,能夠規範公司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司經濟活動中涉及的各種法益,最終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公司犯罪問題經常在其上位概念,即“單位犯罪”下進行探討,這是我國公司犯罪問題特殊性的體現。值得註意的是,公司犯罪許多深層次的問題和公司制度緊密相關,需要在充分融會刑法和公司法相關理論的前提下深入研究。研究公司犯罪問題,還需要在有效懲治、預防公司犯罪與不束縛公司正當的經濟行為之間不斷尋求平衡點。例如,確立公司犯罪的歸責根據,應當重視公司獨立的犯罪主體地位,從公司制度等方面體現公司犯罪特征的因素以及從刑罰目的出發考察公司犯罪歸責根據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再如,判斷公司犯罪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身份特征和行為特征兩個方面,還要兼顧不同的罪過形式和公司制度來判斷。根據公司犯罪的成立要件,單個自然人股東的一人公司因為不符合“公司意志”要件的要求,因此不能將其犯罪行為作為公司犯罪處理,而應當追究相應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單個法人股東的一人公司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如果該法人為單個自然人股東的一人公司,處理方式同上;如果該法人為一般公司形式,則可能成立公司犯罪。  (原標題:研究公司犯罪需在懲治犯罪與保障經營間尋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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